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丨⑩“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涉走私洗钱案
卷首语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部门积极作为,认真学习贯彻总行、分行党委关于落实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工作要求,坚守金融为民初心,充分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强化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力度,在推动洗钱入罪工作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2022年,全辖共推动洗钱案件判决118宗,同比增长131%,覆盖涉黑、涉毒、贪腐、走私、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六类上游犯罪类型,为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稳定作出了贡献。自2023年3月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微信公众号陆续推出分行辖区成功协助推动洗钱入罪典型案例,以广东反洗钱ip形象“正义之狮”带领大家了解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
“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涉黑洗钱案
【涉走私洗钱罪简介】
2022年,广东省分行辖区成功推动涉走私洗钱案件判决6宗,本期所涉一宗走私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案情简介
梁某晶明知走私团伙成员李某(另案处理)从事走私冻品活动,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通过收款、转账以及提取现金等方式协助走私团伙转移走私资金。2020年8月至9月,梁某晶按李某的指使,使用多个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走私活动上家支付的走私运费570.46万元,并将其中的551.34万元提现转交给李某,另外通过转账把19.12万元走私费用转给另一走私团伙。2023年5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决梁某晶犯洗钱罪,判处梁某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利用关系密切的人清洗非法资金
李某与梁某晶为男女朋友关系,李某在实施走私犯罪后,通过梁某晶的银行账户接收上家支付的运费并指使梁某晶取现、转账,意图切断走私团伙之间的资金链条,规避监测和侦查。
(二)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走私所得
梁某晶不是走私团伙成员,在李某要求下帮助记账,对李某的走私行为应当知晓,仍按照李某的指使提供多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向上家支付的运费,梁某晶收到上家汇入款后,协助转账给其他走私团伙以及从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交给李某,掩饰隐瞒走私团伙所得的资金性质,套取现金合计551.34万元。
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侦查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深化“一案双查”机制,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侦查机关在侦办走私犯罪案件时,积极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形成对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打击合力。二是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侦查机关发现走私洗钱线索后,同步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以洗钱罪立案侦查,锁定包括“明知”等洗钱犯罪要件的证据,确保洗钱案件证据扎实。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完善联合研判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强化责任担当,协调促进部门间沟通合作,围绕各部门工作实际就洗钱罪在侦办实践、法律适用等层面的难点展开共商讨论,为具体落实洗钱罪查办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发挥情报支持作用。在日常履职中,发现涉嫌走私犯罪和洗钱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并主动开展反洗钱调查和资金分析,为案件侦办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
(三)司法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适时介入指导。结合涉嫌走私案件实际,检察院和法院适时介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并在法条允许范围内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二是顺利推动判决。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案件明晰、证据充足的条件下,推动案件快速审理和判决。
案例评析
(一)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通过地下钱庄、关联人账户取现、转账、购买其他资产等方式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需要侦查部门在办理类似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二)强化跨部门合作机制
持续加强与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查配合,健全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案件反馈机制,加强对洗钱及走私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情报会商,提升打击洗钱犯罪工作质效。
正义之狮提示您
(一)“自洗钱”已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走私案件中,下游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钱款属于上游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洗钱行为,符合“他洗钱”;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走私犯罪完成后,与下游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共同故意,共同实施或指使、授意其帮助实施洗钱行为的,符合“自洗钱”,二者构成共同犯罪。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和u盾
不法分子可能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等进行洗钱活动,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我们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钱手法之一,账户将真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杜绝受利益诱惑使用个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致使自己陷入违法犯罪深渊。
(四)不要轻易掉进洗钱“陷阱”
我们应自觉接受普法教育,增强反洗钱意识,清楚哪些是洗钱行为,避免因贪图私利或者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了洗钱犯罪行为。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