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丨⑪“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涉黑洗钱案
卷首语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部门积极作为,认真学习贯彻总行、分行党委关于落实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工作要求,坚守金融为民初心,充分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强化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力度,在推动洗钱入罪工作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2022年,全辖共推动洗钱案件判决118宗,同比增长131%,覆盖涉黑、涉毒、贪腐、走私、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六类上游犯罪类型,为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稳定作出了贡献。自2023年3月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微信公众号陆续推出分行辖区成功协助推动洗钱入罪典型案例,以广东反洗钱ip形象“正义之狮”带领大家了解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
“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涉黑洗钱案
【涉黑洗钱罪简介】
2022年,广东省分行辖区成功推动涉黑洗钱案件判决11宗,本期展播其中的3宗案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情简介
(一)广东佛山刘某君涉黑洗钱案
2011年6月到2014年12月期间,刘某君在明知资金属于林某泉(已判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协助收取林某泉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开采河砂所得现金,并将现金存入植某珍(已判刑)、林某龙(已判刑)等人的银行账户,涉及金额1694万元。2022年3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君犯洗钱罪,采纳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君是从犯、初犯的辩护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广东东莞王某生涉黑洗钱案
2013年开始,王某生任职于曾某(已判刑)在广州市、东莞市开设的赌场等黑社会组织,负责在赌场放贷、收取利息、记账等组织内的财务工作,为曾某黑社会团伙的骨干成员。。2017年起,王某生长期提供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给曾某用于赌场非法资金收支合计约251万元。2022年1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生犯洗钱罪作出判决,认定其是洗钱罪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广东东莞潘某龙涉黑洗钱案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以及2019年3月,潘某龙先后两次入职于某、潘某(已判刑)投资设立的东莞市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某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潘某龙作为财务人员,在于某的指使授意下,先后20次将上述公司通过暴力催收获得的非法收益,通过于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给其他人共计112.86万元,其中转给黄某媚等非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约56万元,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庞某法的账户代于某经营的恒某公司支付货款约24万元,其余转给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022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判决潘某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没罚金1万元。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通过收取现金的方式逃避监管、转移涉黑非法资金
佛山刘某君涉黑洗钱案中,刘某君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在明知资金属于林某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收取林某泉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开采河砂所得现金,并将现金转存他人的银行账户,涉及金额巨大。
(二)为涉黑组织提供银行账户,掩饰涉黑资金转移
东莞王某生涉黑洗钱案中,王某生按照曾某等人的指示提供2张银行卡,用于赌场非法资金收支。曾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安排王某生等人在赌场放贷,参赌人员在赌场中欠下曾某赌债后,曾某多次亲自或安排王某生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虚构合法债务借贷的账目,造成合法民间借贷的书面证据假象,王某生主观上知道曾某非法开设赌场、非法放贷,仍然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黑社会组织犯罪所得资金的性质。
(三)通过转账方式协助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资金。
东莞潘某龙涉黑洗钱案中,潘某龙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组织者及其他成员的指示进行非法资金转账,虽未直接参与暴力催收等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但潘某龙作为财务人员,在明知于某等人实施涉及黑社会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协助于某转账、转移资金,掩饰、隐瞒黑社会组织犯罪所得资金的性质。
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侦查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积极落实“一案双查”。公安机关在依法侦办涉黑案件中加强涉黑案件资产调查,及时发现涉黑洗钱线索,深挖“涉黑”洗钱行为,确保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洗钱罪的全链条打击。二是夯实案件基础。侦查部门积极核实、查证涉黑犯罪所得的来源和去向,明确洗钱犯罪行为的认定,通过人证、物证、被告人讯问等,锁定对“明知”行为的认定,提前锁定洗钱证据、剥离洗钱资金、确定洗钱金额,确保洗钱案件能诉、能判。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在省分行的组织协调下,对涉及不同地区的多个账户开展调查,协助分析有关犯罪资金的流向,为案件查办提供了有力支持;二是在反洗钱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有关资金进行追踪排查,发现洗钱线索,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交,并积极协助作好取证工作,推动该洗钱案件立案并侦破;三是保持与办案单位和金融机构的紧密联系,按照办案进度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调阅和提供证据资料,确保案件侦办和证据调取有序高效开展。
(三)司法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持续深化涉黑恶案件线索排查,在司法办案中全方位摸排涉黑线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传导至侦查阶段,全面、客观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统一执法司法认识,在案情明晰、证据充足的条件下,推动洗钱案件精准高效办理。
案例评析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多具有暴力性、组织性、经常性的特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涉黑洗钱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在明知资金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协助收取非法所得现金,并将资金用各种手段掩饰或隐瞒,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如本期展播案例“佛山刘某君涉黑洗钱案”中,林某泉黑社会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先后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北江干流清远河段、西江流域肇庆河段非法开采河沙,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犯罪分子刘某君在明知资金属于林某泉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开采河砂所得的情况下,协助收取林某泉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所得现金,并将现金存入他人的银行账户,涉及金额巨大。
正义之狮 提示您
(一)不要用自己账户替他人转移资金
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是涉黑洗钱分子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是受朋友之托或者利益诱惑,使用自己或者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请您切记,账户将详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移资金。
(二)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我们遇到黑恶势力侵害,要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如遇危险及时报警,通过自觉行动,调动社会力量,形成打击黑恶势力的共同合力。
(三)敢于举报涉黑涉恶不法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当我们发现身边存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时,可通过电话、网络或信件等向公安机关或各级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办公室举报涉黑涉恶不法行为,相关办案部门会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排查并与举报群众进行联系反馈,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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